法的沖突解決機制:
上位法優于下位法、新法優于舊法、特別法優于一般法
特殊情形:
1) 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: 【“常、國、制”】
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,不
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(而非全國人
民代表大會)裁決。
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
致,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國務院裁決。
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(或者規章)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
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,由制定機關裁決。
2) 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: 【“國找常”】
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,不能
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國務院提出意見,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
性法規的,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;認為應當
適用部門規章的,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。
部門規章之間、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
的規定不一致時,由國務院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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